陳先生在一家按摩店享受完推拿服務后,去淋浴間沖個澡。不料,洗完后推開淋浴間的門,一腳踏空,陳先生摔倒在地,右手腕傳來鉆心的疼。店員趕緊將他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得休養三個月。事后雙方為賠償達成不了,陳先生將按摩店告到法院。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結此案,判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承擔相應責任。
陳先生訴稱,按摩店難辭其咎,淋浴間門檻高達30厘米,連個臺階都沒有,里面黑黢黢的,連“小心地滑”的警示標志都看不見!他要求賠償全部誤工費。按摩店不認可:“我們明明貼了警示標志,是他自己沒把燈全開,摔倒怪他自己,醫藥費我們都墊付了,誤工費可不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確保場所內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務瑕疵而引發的人身傷害。原告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系使用被告淋浴間未能適當注意觀察地面,原告對自身損傷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被告淋浴間門檻高度30厘米,超出了《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中關于臺階踏步不宜高于0.15米的國家標準,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素之一,應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475.4元。
承辦法官萬方認為,經營者不能僅以設置警示標識作為免責依據,更應從設施設計、日常維護等源頭消除安全隱患。例如,淋浴間不合理的高度已超出合理安全限度,即便存在警示標志,經營者仍需為設施缺陷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消費者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公共場所活動時亦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若消費者因自身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將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耿豪
校對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