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起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聚焦直播營銷“貨不對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保障、個人信息保護等熱點問題,為規范網絡消費市場提供司法指引。
在“侯某與張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某店鋪主播在直播中將大葉紫檀手串虛假宣傳為“正宗小葉紫檀”,并承諾“保真”“假一賠十”。消費者侯某購買后發現材質不符,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經營者作出的“假一賠十”承諾構成合同內容,雖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法定標準,但因商品材質對價值影響重大,經營者需依約賠償1萬元(商品價款十倍)。
“胡某與韓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經營者以頁面標注為由拒絕消費者胡某七日無理由退貨手提包。法院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允許對“性質不宜退貨”商品約定排除退貨權,但經營者未舉證證明手提包符合該條件(如影響商品價值),故退貨條款無效,支持胡某退賠訴求。
“馬某與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涉及某詞典APP強制收集用戶信息問題。該APP自動勾選“同意隱私政策”,若用戶拒絕則直接退出服務,且收集手機號等非必要信息。法院認定,該行為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構成侵權,判令公司刪除信息、賠禮道歉并賠償。
另外兩起典型案例為:某家具公司宣稱“前50名定金用戶半價”,卻提前開放支付通道且未告知消費者,導致張某錯失優惠,法院判令經營者賠償損失;票務平臺以“一次退票權”為由拒絕用戶退第二張演唱會票,法院認定條款存在歧義,應作有利于消費者解釋,支持全額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本次案例發布旨在通過司法裁判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為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提供法治保障,進一步釋放網絡消費潛力。
校對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