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公司的銷售,從業務員被提拔成銷售經理時,談好會每月加薪1000元,結果幾個月過去了只升職沒加薪,協商不成,他把公司告了。近日,南京江寧法院審結此案,判公司補齊承諾的薪資。
小王因業績不錯,人力資源主管小劉找他談話,提出要給他升職。起初小王料想人資主管談話沒說到重點,升職工作量得加碼,如果不來點“實在的”不如不升職。最終小劉松口說月薪會加1000元。小王欣然答應。然而四個月之后,小王發現公司只在第一個月漲了1000元,后面三個月根本沒加,一氣之下找到小劉討要說法。人力資源主管小劉表示,公司沒同意漲薪,第一個月漲的1000元,還是他好不容易申請下來的一次性補助。小王不樂意,表示明明說好的,不能突然反悔,并表示,不補工資,他就不干了,還去法院起訴要求補發工資。
法院認為,公司調整小王的工作崗位,由銷售調整為銷售經理,屬于職務提升。從小王與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小劉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雙方存在著調崗后的加薪約定,但公司僅支付了1個月的加薪1000元,因此法院對小王要求支付剩余3個月合計3000元的調崗工資訴請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小王工資3000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陳剛認為,升職并不必然伴隨加薪。用人單位有權規定員工的職級(職務)體系、晉升條件等,對勞動者職務晉升后,工資是否調增,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薪酬管理制度確定。如果薪酬管理制度中并無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承諾給勞動者升職加薪,勞動者可留存用人單位作出的升職加薪的書面決定、通知或者協議。勞動者還可以保存與用人單位負責人、人事工作人員關于加薪的聊天記錄、往來郵件等,以防日后發生爭議。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按照調增后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實際發放,也可以認定為雙方就新的工資標準已經協商一致。
通訊員 劉雅雯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