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裝武俠電視劇《赴山海》遲遲未能定檔播出,引發眾多消費者不滿,6月5日,多名消費者發起投訴認為視頻平臺涉嫌欺詐,要求平臺退款。
根據消費者所發布的投訴自述,去年平臺在招商會上曾宣傳電視劇《赴山海》預計在2025年Q2(即2025年4月到6月)定檔播出,為支持明星及這部劇,不少粉絲充值了視頻平臺的鉆石,用于劇集播出后消費購買劇集和云包場支持。然而目前已六月了,粉絲們遲遲未能等到這部劇定檔的消息,有消費者經客服確認,近期不會排播《赴山海》,故消費者們認為《赴山海》排播失約,平臺誘導消費者消費后沒有兌現承諾,要求平臺退款,多位投訴消費者涉訴金額達兩三千元。平臺充值頁面顯示,“鉆石充值后,不支持無理由退款。”
《赴山海》此前曾傳出過多個定檔時間,但實際上并未播出,當前網傳《赴山海》將在六月底定檔暑期播出,此消息未獲官方證實。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如果平臺明確表示粉絲充值鉆石僅用于購買該劇的觀看權限、云包場等特定服務,且消費者基于此進行了充值,當該劇無法按期播出時,消費者有權要求平臺承擔相應責任。因為此時消費者充值與觀看該劇服務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平臺未能提供觀看該劇服務的義務,構成違約。
若鉆石只是平臺通用虛擬貨幣,可用于多種服務,如觀看其他電視劇、打賞、購買平臺內其他虛擬商品等,且充值時未明確約定該鉆石專門用于觀看指定電視劇,那么消費者以該劇未播出為由要求平臺退款,法律依據相對不足。雖然消費者主觀上希望用鉆石觀看該劇,但在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平臺存在違約行為。然而,如果平臺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等情形,使消費者誤以為充值鉆石必然能觀看該劇,則另當別論,消費者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平臺承擔欺詐等相應法律責任。
趙良善指出,平臺在充值鉆石頁面標注鉆石充值后不支持無理由退款,這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果平臺未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該條款,或者該條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那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該條款則屬于無效。
這意味著,如平臺能夠證明該條款已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充值鉆石用于購買虛擬商品或服務,具有特殊性,如平臺有防止惡意退款、保障服務穩定性等合理理由,同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條款可能是有效的。但如果平臺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該條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如消費者充值后因平臺原因無法享受預期服務,平臺卻拒絕退款,那么消費者認為該條款屬霸王條款具有合理性。
趙良善介紹,如果過了 6 月 30 日電視劇仍未定檔播出,判斷平臺是否違約需考慮平臺招商宣傳時 “預計在 2025 年 Q2 播出” 這一表述的法律定性。如果該表述構成要約,且消費者以充值鉆石等行為進行承諾,那么平臺未在約定時間播出可能構成違約。然而,“預計” 表明存在不確定性,沒有明確承諾一定在該時間段播出,更傾向于一種意向或初步計劃,不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如果平臺能夠證明其不存在過錯,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政策調整、制作方原因等不可歸責于平臺的因素導致電視劇未能按時播出,那么平臺不構成違約;反之,如平臺存在懈怠、未履行合理義務等情況導致延遲播出,則可能構成違約。另外,如平臺在宣傳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等欺詐行為,導致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進行了充值等行為,那么消費者可以要求平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趙良善強調,綜上所述,平臺在招商宣傳中說的預計播出時間,通常不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效力。因為 “預計” 一詞本身就帶有不確定性,建議消費者與平臺協商,同時搜集能夠證明平臺違約以及承諾的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依法維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沈昭
視頻|慶苗苗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