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學校玩摔跤時摔倒骨折,學校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最終認定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判決其不承擔侵權責任。
小張、小許系某中學在校生。某日課間休息時,小許向小張提議兩人摔跤,小張同意,隨后兩人同時互抱在一起,持續用力四五秒,未分出勝負。兩人分開后數秒,小許前撲并抱住小張腰部,用力將小張摔倒在地,導致小張腳部受傷。
現場同學報告老師后,校方工作人員遂打電話通知家長。隨后,小張父母到學校將小張接到醫院就醫。經診斷,小張為右脛腓骨骨折,治療花費7萬余元。
因對于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小張父母代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小許的監護人及某中學賠償治療費用。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許是小張腿部受傷的直接致害人,小許是年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能夠判斷出其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傷害后果,兩人第一次摔跤未分出勝負后分開,隨后在小張未做充分準備的情況下,小許采用攻擊性動作將對方摔倒在地,存在過錯,應對小張損失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小張亦是年滿十三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同學進行對抗性較大的摔跤過程中,對自身安全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擔部分損失。
某中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查明,事發前,某中學已制定《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課間十分鐘、飯后活動規范要求》,并張貼于各個教室,上述行為規范要求學生“不在教室和校園追逐打鬧喧嘩,維護學校良好秩序”“不在教室、走廊、樓梯上嬉戲、追逐、吵鬧”,涉案班級均在班會課期間對學生常態化進行安全教育,其中包括課間安全教育。
法院審理認為,某中學在校學生基本均為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有較強的規則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校方已通過制定學生行為規范以及班會課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常態化的安全教育管理。案涉事件是涉事學生未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導致,雙方摔跤持續時間極短,學校難以及時發現,且學校老師在事發后及時通知家長送傷者就醫,據此,某中學已盡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事故雙方過錯程度,判定小許應對小張損失承擔60%賠償責任,許某、邵某作為小許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學校只有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明確,學校不是對學生在校園內發生的一切人身損害負責。在保護學生權益的同時,應合理界定教育機構管理的職責范圍。因此,在處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引發的糾紛時,對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認定,應結合教育機構法定責任內容。本案在綜合考慮教育機構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可預見性、控制力和損害學生自身情況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糾正了“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見,釋放了“盡職不擔責”的積極信號,讓學校更加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更好促進廣大學生的健康快樂成長。
通訊員 李沅芹 顧秀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