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辭職申請上寫了‘因個人原因’,是不是就再也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了?”這是不少打工人關心的問題。北京三中院近日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給出明確答案: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自己離職另有合理原因,用人單位仍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于某曾是一家家裝公司的設計師。2022年9月,他提交了辭職申請表,離職原因一欄填寫的是“因個人原因辭職”。但離職后,于某將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提成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面對訴訟,公司拿出《辭職申請表》作為證據。對此,于某并不認可。他向法院提供了一段錄音,內容是他在離職前多次和公司人力資源經理交涉,希望能在辭職申請中寫明因公司長期拖欠工資、提成而被迫離職,但公司方面明確表示不同意。
為抓緊順利離職,于某無奈在《辭職申請表》上填寫因個人原因辭職。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成立,雖然書面上看,于某寫的是因個人原因辭職,但錄音能證明于某真實的離職原因是家裝公司拖欠工資和提成,此外,于某曾要求在離職申請中寫明這一原因,但被拒絕。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補發于某的工資差額和提成,并依法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官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如果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未繳社保、公司的規章制度違法等,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明確,用人單位在這些情況下應依法支付補償。
此外,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先舉證。如果勞動者不認可單位的說法,就需要提交反證,比如錄音、書面溝通記錄等,否則應各自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還提醒,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的離職原因應當明確、具體,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的理由為準,不應以勞動者事后補充或變更的理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