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wǎng)6月17日訊(記者 郭一鵬) 廣東汕頭,一家水果店由于經常被偷,便制作了一本“黑名單”,多名小偷照片被放大做成相冊供顧客翻閱。對此,該水果店員工稱,這樣的相冊出來后防偷效果后,她也表示,來偷一次都是放過且警告,屢偷不改就上這本“黑名單。”
對于水果店采取“公之于眾”的方式威懾小偷這一行為,有網(wǎng)友表示,自己是開超市的,店里就曾遇到過小偷,當時就報了警,遇到這種事必須交給警察處理,沒必要把照片公布出來。有網(wǎng)友則持支持態(tài)度,認為水果店已經很寬容了,給你機會不懂得珍惜,那就必須曝光。 那么,商家此舉是否妥當呢?
6月17日,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水果店把“小偷”的照片做成“黑名單”公開張貼,或讓顧客隨便翻看,這樣的行為可能侵犯“小偷”的肖像權、個人信息權、名譽權三項權利。
李小亮律師具體解釋說,根據(jù)《民法典》第1019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規(guī)定,沒經過“小偷”同意就公開使用照片是違法的,除非是警方破案需要等特殊情況,水果店行為涉嫌侵犯“小偷”的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規(guī)定,“不得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小偷”的照片屬于生物識別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范疇,水果店公開此類信息既未取得單獨同意,也未證明其行為符合 “維護公共利益” 的例外條件,因此,水果店行為涉嫌侵犯“小偷”的個人信息權。
根據(jù)《民法典》第1024條“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名譽權”的規(guī)定,直接給人貼上“小偷”標簽,等于在沒經過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就給人家定罪,這肯定不行,水果店行為涉嫌侵犯“小偷”的名譽權。“北京西城區(qū)法院去年就有個類似案例,超市把疑似小偷的照片貼出來,結果被判侵權賠錢。”
那么,水果店正確的做法是什么呢?李小亮律師建議:監(jiān)控錄像保存好,不能扣人、不能罰款,更不能動手;立即報警,讓警察來處理,要拿到報案回執(zh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小偷賠償?shù)取:唵蝸碚f,抓小偷可以,但得按法律程序來。店家要是圖一時痛快私自曝光,搞不好自己反而要賠錢等。最好的辦法就是裝好監(jiān)控,及時報警,讓警察來處理。這樣既保護了自己的權益,又不會惹上麻煩。